专家称坚守疑罪从无是防范冤假错案底线

2013年06月25日03:59  南方都市报
省高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 省高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

  南都讯 进入2013年,浙江“叔侄冤案”等被密集平反。一时间,如何杜绝冤假错案再次发生,成为全国法院积极反思及研讨的话题。6月21日,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也表示,“作为刑案大省的广东,一定要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近日,广东省高院及地方法院多位法官接受南都专访,解析刑事案件成冤假错案的潜在因素,以及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广东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华杰称,法官判案应谋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行的条文法具有滞后性,正确的判决须符合常识、常理、常情,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供为何不能成为判案唯一证据

  司法实践中,证据、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是司法的核心问题。因此,取证过程十分重要。

  “口供是证据之王”存误区

  不少法官、专家认为,冤假错案的发生,与过往侦查机关“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理念有直接关系。因为口供可能通过非法取证手段获取。

  省高院刑庭的一名法官介绍,过去非法取证一般有两种方式:最主要的一种,是对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取证;另外一种是对证人采取恐吓、诱骗等手段取证。

  他曾经办过一宗案件,被告人口供非常详细,“连作案途径、手段,翻了什么墙、墙有多高,墙上有什么特征细节都讲得很清楚”。该法官阅卷后,发现被告人供述跟犯罪现场情况高度吻合,反而暴露出问题。“被告人在那么仓促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记得这么详细、清晰、明确的”。后来事实证明,被告人的口供是公安机关勘查完现场后作出的,这属于典型的先证后供。

  据介绍,“很多改判、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前几次和后面的口供不一样”,这位法官称,所以法官判案不能将口供当做唯一证据。

  法官求证非法取证手段有限

  省高院刑庭审判长介绍,案件审理中,法官一旦怀疑非法取证,一般通过以下方式求证:看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体检报告;另外,如发现问题,法院会发函给公安机关,要求对方提供审讯的全程录像等资料。

  “录像能证明被录像时被告人是如何供述的;但未被录像时的情况,法院很难判断是否有非法取证发生”,省高院有法官坦言,“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这些材料作假,法官想对此再求证,方法非常有限”。

  地方中院有刑庭审判长也介绍,为保证判案公正客观,目前地方中院法官对待口供的态度是:排除被告人口供后,看能不能定案。如不能,则表明案件有问题,“如果其他证据不够充分,那么案子要不就发回重审,要么宣告无罪”。

  法院无罪判决率为何偏低?

  1996年,中国刑诉法采纳“疑罪从无”的精神。但外界普遍有疑问,为什么至今法院很少直接做出无罪判决?

  审判要排除一切合理疑点

  “‘疑罪从无’说起来很容易,但做起来真的很难”,省高院一名法官表示,刑事法官大多有“三怕”,其中之一是对合理疑点的重视不够。

  该法官称,多年前他审理过一个典型案例,凶手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捅伤一人逃跑,警方在捕获被告人时提取了被告人身上的血液,经化验与被害人血型一致。警方还找到沾有作案现场附近泥土和浮萍的鞋子及被告人自称作案时穿的裤子。一切证据都指向被告人。然而,审理时他发现,根据常识,血型不具有同一性,因此仅凭血型是不能判断被告人身上的血就是被害人的血;还有最致命的疑点:被告人指出的在案发现场穿的裤子只有88厘米,而身高1.70米的被告人至少要穿长一米的裤子。

  该法官说,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一定要证据事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疑点。

  公检法之间的有效制约不足

  多名审判长解释,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总体上非常低,主要跟中国的诉讼结构有关。首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能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也适用同样的证据标准;法院定罪也遵从这个标准。同个案件,同样的标准,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程序,到法院这一环节后,能做出无罪判决的几率本身就减小了。

  多位法官表示,目前公检法部门配合有余,但有效制约不足。此外,法官的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证据观有待完善,也造成了无罪判决案件比例偏小。

  如何平衡外部干扰和社情民意?

  也有法官称,审判中他们还苦恼于一些重大案件会遭遇舆论压力的干扰。

  也有法官称,审判中他们还苦恼于一些重大案件会遭遇舆论压力的干扰。省高院一名审判长总结,重大命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常受到外界舆论干扰。

  该审判长以他正在审理的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为例。该案一审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上诉至高院。被告人家属向省高院求情,称被告人为独子,希望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判决;但被害人家属也称被害人是独子,且来自单亲家庭,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判案时,要考虑各种综合因素,判案不仅要合法,也要反映社情民意”,该审判长称,审理以上案件的纠结点在于,从法律来看,这是个共同故意伤害案(六七个人共同致一人死,被害人没有一处致命伤、是被殴打造成皮下组织出血造成休克性死亡),目前国家法律框架内严控死刑适用。且共同故意犯罪中责任较为分散,因此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是否适用死刑需非常慎重。但是,“如果真的(从轻)改判死缓,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我们又不得不考虑到”,该审判长表示。

  建议

  正确的判决

  须符合常识常理常情

  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广东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华杰表示,应当谋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陈华杰认为,现行的条文法具有滞后性,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无法及时修改,导致法官依法办案时难以做出真正公正的判决,也导致法律效果不佳。

  陈华杰举例解释,某人携带溶入矿泉水中的50克海洛因,被警方抓获。现行法律规定,毒品不以纯度多少衡量,只要含有毒品成分即视为毒品。于是50克的海洛因加上水的重量变成了一斤半,此时如严格遵照法律条文,量刑将从有期徒刑变成死刑。

  对于此类情况,陈华杰建议,法官应当从实际出发,考虑条文法的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谋求良好的社会效果。陈华杰主张,正确的判决必须符合常识、常理、常情,能为一般人所接受。这样也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采写:南都记者 任先博

  实习生 陈倩 李文杰

  图片:通讯员 供图

(原标题:坚守疑罪从无是防范冤假错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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